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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海关总署官方信息发布平台“海关发布”上了解到,4月10日中午12时19分,该平台发布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上述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等11类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医疗物资。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规定,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商品冒充合格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海关总署最新通告的规定下,我国企业出口医用口罩等医疗物资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呢?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发货人报检后,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蔓延,欧美共确诊超百万例,形势严峻。非洲大陆确诊人数已突破一万,疫情蔓延至52个国家,情况也不容乐观。疫情冲击之下,很多国家疫情防控物资高度紧张。据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在4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的介绍,从3月1日到4月4日,我国共验放出口口罩约38.6亿只,防护服3752万件,红外测温仪241万件,呼吸机1.6万台。就在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发布前的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称,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仅过了9天,我国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出口就实施了更为严格的出口商品检验,这将对相关商品通关时间以及火热的疫情防控物资出口贸易,乃至我国急速扩张的疫情防控物资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专家指出,新政策下有一点毋庸置疑,注重质量,严格标准的企业将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并加速传导至疫情防控物资市场。